(2017)鲁1403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侯忠朋、田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忠朋,田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359号申请执行人侯忠朋,男,汉族,1988年3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田跃,男,汉族,1986年2月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3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田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跃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43404.2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