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3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侯忠朋、田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忠朋,田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359号申请执行人侯忠朋,男,汉族,1988年3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田跃,男,汉族,1986年2月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3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田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跃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43404.2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