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曙光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吉林省长白山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曙光,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吉林省长白山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814号原告:陈曙光,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庄线经海路站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被告:吉林省长白山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经济开发区北环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卓。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曙光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吉林省长白山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7年7月19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而原告陈曙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曙光负担。审判员 伍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