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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贾老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老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刑初23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老迷,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籍贯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现住涿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19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被高碑店市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未检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老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美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老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6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贾老迷酒后驾驶冀F×××××号摩托三轮车,在高碑店市幸福北路工商局路口处由西向北左转弯时,撞向杨某停放在路边的捷达轿车,致使其本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高碑店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贾老迷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经酒精检测,被告人贾老迷血液酒精含量为262.52毫克/百毫升,属醉酒驾驶。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贾老迷赔偿了杨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其于2016年8月1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贾老迷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六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测报告,车辆检验意见书,驾驶人查询信息,机动车查询信息,抓获经过及归案说明,无犯罪前科证明,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老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贾老迷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62.52毫克/百毫升,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贾老迷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老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景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