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6执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易剑锋与马国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剑锋,马国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易剑锋,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马国宗,住长春市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易剑锋与被执行人马国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绿民一初字第16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在长春市房产档案馆、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未查到被执行人有登记信息;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下达了限制高消费令。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易剑锋,易剑锋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因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且提供不出其他的财产信息,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若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红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