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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1972年11月24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向阳沟。被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1970年11月4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县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县徐家沟村。申请人白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6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白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周某某支付白某某孩子抚养费1500元(从2016年11月起至2017年1月止);搬离夫妻共同财产:衣柜一组、联想台式电脑一台、长虹29寸电视机一台、饮水机一台、双人床一张、电视柜一组、沙发一套、冰箱一台、餐桌一套;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2017年7月19日本院向农行安塞真武洞分理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周某某银行存款155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申请人白某某已领取上述案件款。申请人白某某以已领取孩子抚养费1550元,不能提供判决财产存放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经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2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