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建进、吝亚兰、李亚琴、李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建进,吝亚兰,李亚琴,李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903号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子仪路。法定代表人:惠润虎,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咏梅,信用社主任。被告:雷建进,男,1971年10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下庙镇简家村。被告:吝亚兰,女,1973年5月17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雷建进之妻。被告:李亚琴,女,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信用社职工,住渭南市华州区军民南路信用联社家属楼。被告:李峰,男,1966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老城街***号-3。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雷建进、吝亚兰、李亚琴、李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2元,减半收取991元,由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高爱珍代理审判员 杨 惠人民陪审员 安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