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魏晓慧与贺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晓慧,贺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初6861号原告:魏晓慧,女,汉族,1982年3月2日出生,住××。被告:贺路军,男,汉族,1980年9月27日出生,住××。本院审理的原告魏晓慧与被告贺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魏晓慧于2017年7月17日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晓慧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晓慧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晓慧负担。审判员 张红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