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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6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魏晓慧与贺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晓慧,贺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初6861号原告:魏晓慧,女,汉族,1982年3月2日出生,住××。被告:贺路军,男,汉族,1980年9月27日出生,住××。本院审理的原告魏晓慧与被告贺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魏晓慧于2017年7月17日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晓慧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晓慧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晓慧负担。审判员  张红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