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谈小毛、谈稳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谈小毛,谈稳行,谈闯,宋保群,占叔芬,谢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财保28号申请人:谈小毛,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现住浠水县。申请人:谈稳行,男,199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现住浠水县。申请人:谈闯,男,汉族,2003年9月29日出生,湖北省浠水县人,学生,现住浠水县。申请人:宋保群,男,194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现住浠水县。申请人:占叔芬,女,194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现住浠水县。被申请人谢凯,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司机,现住鄂州市鄂城区。五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谢凯货车一辆。在本院对其保全行为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五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五申请人撤回诉讼保全申请。审判长 :王金和审判员 : 熊 哲审判员 :宋好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 张 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