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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士林与宋凤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林,宋凤仁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254号原告王士林,男,汉族,农民,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告宋凤仁,男,汉族,农民,现住宝清县宝清镇。原告王士林诉被告宋凤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士林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士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士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士林负担。审判员  曲伟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初 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