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士林与宋凤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林,宋凤仁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254号原告王士林,男,汉族,农民,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告宋凤仁,男,汉族,农民,现住宝清县宝清镇。原告王士林诉被告宋凤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士林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士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士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士林负担。审判员 曲伟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初 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