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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威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岸区通江畜禽养殖合作社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威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南岸区通江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重庆渝强实业有限公司驾驶培训学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威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双安街54号附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65668001B。法定代表人:敖祥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南岸区通江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峡口镇大田村大田村民小组,注册号500108NA000304X。法定代表人:刘忠福,总经理。原审被告:重庆渝强实业有限公司驾驶培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下河路68号,注册号90343327。负责人:黎强。上诉人重庆市威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通江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原审被告重庆渝强实业有限公司驾驶培训学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8民初7819号之二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市威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市威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威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双安街54号附27号,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履行《南岸区通江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鸭棚堡水库及周边田土承包经营合同书》引发的纠纷,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租赁土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小美审 判 员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