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民初4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生活汇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生活汇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220号原告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法定代表人邱树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么迺志,该公司职员。被告哈尔滨生活汇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生活汇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73元,减半收取12735.50元,由原告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