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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代平与廖红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代平,廖红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795号申请执行人王代平,男,生于1955年2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廖红久,男,生于1989年10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申请执行人王代平与被执行人廖红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475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廖红久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代平于2017-04-0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要求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临控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廖红久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相关查询,2017年5月3日,本院委托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被执行人廖红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杭州市瓶窑镇营业所账号的账户存款11455.00元扣划至我院,并通知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领取完毕。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被执行人行踪。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47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235民初4759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李继平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