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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执8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苏继耀与陈敏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继耀,陈敏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8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继耀,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陈敏仪,女,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苏继耀与被执行人陈敏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履行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利息等义务。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粤0113执833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应承担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完全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认为,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汉光审判员  黎炳林审判员  姜振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健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