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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辖终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山西天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山西天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 判 决 书(2017)晋01民辖终162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地址:太原市南内环街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其他,地址:朔州市开发北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天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上诉人×××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民初14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概述上诉请求与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简要写明二审驳回上诉或者撤销原裁定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维持原裁定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第二、撤销原裁定的,写:“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民初140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外的写: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 张 剑杨瑞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 孟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