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楚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1956号原告:楚某,女,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慧,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周某,男,194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楚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楚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某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楚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楚某承担150元,退回原告楚某150元。审 判 长 胡振艺人民陪审员 徐白茹人民陪审员 魏竹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亚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