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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牛喜玲与杜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喜玲,杜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141号原告:牛喜玲,女,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鹤壁市淇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平,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立案、提交证据、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代选鉴定机构、代领标的款。被告:杜志强,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卫河路交叉口东北角。负责人:陈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牛喜玲诉被告杜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牛喜玲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喜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喜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喜玲负担。审判员  李志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唐中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