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庄宏伟、李会贞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宏伟,李会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特1号申请人:庄宏伟,男,1962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李会贞,女,193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庄宏伟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庄宏伟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庄宏伟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庄宏伟撤回申请。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审判员赵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