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科菲特(齐齐哈尔)有限公司与兴安盟普盛园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菲特饲料(齐齐哈尔)有限公司,兴安盟普盛园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136号申请人:科菲特饲料(齐齐哈尔)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富裕县。法定代表人:王学文。职务该系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兴安盟普盛园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表人:金玲,职务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科菲特饲料(齐齐哈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兴安盟普盛园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黑0227民初13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兴安盟普盛养殖有限公司在蒙牛乳业(乌兰浩特)有限公司的债权1,000.00元。本院对黑02**民初1324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132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执行员 冯志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乃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