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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苏州市隆祥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吴江市荣升纸业有限公司、金方荣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隆祥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吴江市荣升纸业有限公司,金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344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隆祥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金龙村警民路。法定代表人:沈玉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强、孟佳,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市荣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新南村。法定代表人:金青。被执行人:金方荣,男,1963年6月1日生,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隆祥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江市荣升纸业有限公司、金方荣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江市荣升纸业有限公司、金方荣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在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通知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金方荣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之后被执行人未能继续履行,现被执行人已无法联系。另查,被执行人在本市法院涉案较多,相关案件均未能得到有效执结。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法找寻,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程序,并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江市荣升纸业有限公司、金方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14395元(不含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中,在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执行情况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勇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