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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凤明与王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明,王德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596号申请执行人刘凤明,男,1939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执行人王德国,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在执行刘凤明与王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中,现双方达成书面和解协议:2017年6月30日前应给付的10000元,分两次给付,于2017年7月11日前给付5000元,其余5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1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甄大伟人民陪审员  冯延君人民陪审员  王俊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