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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3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瑞景国际鞋城有限公司与肖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瑞景国际鞋城有限公司,肖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630号原告:天津市瑞景国际鞋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环村辰昌路龙泉道778号。法定代表人:池大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杨,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原告天津市瑞景国际鞋城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瑞景国际鞋城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瑞景国际鞋城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69元,由天津市瑞景国际鞋城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丁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柴晶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