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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志滨与吉林省卡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滨,吉林省卡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1550号原告:王志滨,男,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吉林省卡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与建设街��汇处太平金融大厦2303室。法定代表人:黄湛博,董事长。原告王志滨与被告吉林省卡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本院按原告王志滨提供地址无法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本院书面向王志滨送达《限期缴纳公告费通知书》,限王志滨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缴纳公告费,逾期王志滨未缴纳公告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的第二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向原告明确交纳公告费是其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即以书面告知原告交纳公告费,其如果在预交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可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志滨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曹春江人民陪审员  王成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