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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茂名市电白万和畜牧水产饲料厂、徐永春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茂名市电白万和畜牧水产饲料厂,徐永春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财保33号申请人茂名市电白万和畜牧水产饲料厂,经营场所:茂名市电白区陈村开发区325国道旁。经营者:严胜,男,汉族,1961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林庆崇,茂名市电白万和畜牧水产饲料厂员工。被申请人徐永春,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茂名市电白区。申请人茂名市电白万和畜牧水产饲料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将来的判决能顺利执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永春的银行存款19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房地产。担保人杜成春提供其名下粤K×××××号丰田日野车(价值约40万元)为上述保全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茂名市电白万和畜牧水产饲料厂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O一条、第一百O二条、第一百O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徐永春名下的银行存款;二、查封被申请人徐永春名下房地产;直至前��一、二项冻结及查封财产的价值合计满人民币195000元止三、查封担保人杜成春名下粤K×××××号丰田日野车;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健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少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