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郭定元与被告潜江市民政局优抚待遇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定元,潜江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9005行初21号原告郭定元,男,生于1938年1月30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银祥,潜江市泽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潜江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农,该局优抚科科长,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从标,该局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原告郭定元与被告潜江市民政局优抚待遇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郭定元于2017年7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郭定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定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定元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君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人民陪审员 李谦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