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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萍与蒲防春、攀枝花市亿聪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萍,蒲访春,攀枝花市亿聪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1158号原告:周萍,女,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蒲访春,男,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攀枝花市亿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蒲访春。原告周萍与被告蒲访春、攀枝花市亿聪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