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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民终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尹文平、徐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文平,徐超,童庆旺,舒伟,舒建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终88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尹文平,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淑敬,黄冈市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一审被告):徐超,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童庆旺,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刚,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舒伟,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高、方莎,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舒建新,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上诉人尹文平、徐超为与被上诉人童庆旺、舒伟、舒建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6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孔齐审判员  林 俊审判员  樊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