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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崔将根、王星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将根,王星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崔将根,男,朝鲜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星奇,女,汉族,住胶州市。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5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1民初59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风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