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崔将根、王星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将根,王星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崔将根,男,朝鲜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星奇,女,汉族,住胶州市。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5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1民初59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风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