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6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田治新、聂永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治新,聂永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6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田治新,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聂永征,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田治新与聂永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聂永征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大王分理处账号×××账户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景素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