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23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青海红卫物流有限公司与韩登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红卫物流有限公司,韩登云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3民初119号原告:青海红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41号11号1单元11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698542644C。法定代表人:李红卫,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随运,男,汉族,1963年5月14日出生,陕西省大荔县人,现住该县。被告:韩登云,男,土族,1977年9月21日出生,青海省民和县人,现住该县。原告青海红卫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登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青海红卫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青海红卫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海红卫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9元,减半收取计2154.50元,由原告青海红卫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南夸尖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达 措 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