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1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远飞与林天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远飞,林天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远飞,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贡井区。被执行人:林天洪,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贡井区。本院在执行张远飞与林天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9日以(2017)川0321执10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天洪与兰小英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288-33-2-601号(产权登记号X、建筑面积189.52平方米)成套住宅、查封兰小英所有的川CX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川CX号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现被执行人林天洪认为本院查封其与兰小英共有的房屋和车辆明显超出申请执行标的,且案外人兰小英自愿将其所有的川CX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交与本院用作还款担保,承诺2017年10月20日前被执行人林天洪未履行还款义务,则法院可处置该车。被执行人林天洪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288-33-2-601号成套住宅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川0321执10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林天洪与兰小英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288-33-2-601号(产权登记号X、建筑面积189.52平方米)成套住宅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