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蔡润泽与营口东方染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润泽,营口东方染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475号申请执行人蔡润泽,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执行人营口东方染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老边街花园里。法定代表人徐庆良,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04民初372号、(2017)豫03民终294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营口东方染化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83350.5元及利息(按照判��书另行计算);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根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亚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