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贾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贾强强,周春霞,高会彬,高卫卫,贾志光,高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住所地博兴县胜利三路301号。法定代表人乔希文,行长。被执行人贾强强,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周春霞,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高会彬,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高卫卫,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贾志光,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高敏敏,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与贾强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逾期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300元及执行费。本院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2017年2月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公安部车辆、证券、不动产等,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鲁M×××××、鲁M×××××车辆暂时未找到,无法变现,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新江审 判 员 栾建国审 判 员 郝同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周晓丹书 记 员 李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