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执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会芬、杜建岗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芬,杜建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会芬,女,汉族,1971年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杜建岗,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会芬与被执行人杜建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3000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杜建岗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