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刑初177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2017年2月1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铖、刘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因吸毒人员黄某要购买毒品,便把自己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通过赵某用微信发给孟某某,孟某某又通过微信发给黄某,黄某收到卡号后将毒资人民币300元通过ATM机存入该农业银行卡,后被告人孙某某将冰毒(甲基苯丙胺)约0.3-0.4克交给孟某某,孟某某将毒品交给黄某。2016年11月末,被告人孙某某因吸毒人员赵某、孟某、冯某要购买毒品,在通过微信收到孟某某的毒资人民币200元后,将冰毒(甲基苯丙胺)约0.6克送到冯某家后,收剩余的毒资人民币200元。综上,被告人孙���某共贩卖毒品两次,获得毒资人民币700元。2017年6月9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昌图县看守所服刑期满释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现场检验报告书、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孙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佟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