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民终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军章、李红与李立安、刘宝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军章,李红,李立安,刘宝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军章,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凌海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凌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立安,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庚,辽宁锦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宝纯,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满族,住义县。上诉人赵军章、李红因与被上诉人李立安、刘宝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11民初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军章、李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军章、李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上诉人赵军章、李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庄 晓审判员 王 晶审判员 文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佳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