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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7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四龙与山东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四龙,山东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994号原告:王四龙,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临沂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登,临沂兰山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7161399D,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与水田路交汇北2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曹继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配合,男,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山东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四龙与被告山东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四龙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四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四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四龙负担。审 判 员 刘连瑞法官助理 凌 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