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林素兰申请执行张学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素兰,张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464号申请人林素兰,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张学锋,男,汉族,现住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林素兰与张学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4执14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格日乐审判员 王铁钢审判员 朱塔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瑞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