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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章平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章平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668号罪犯吴章平,男,1979年7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2)融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吴章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的判决。以被告人吴章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原犯强奸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3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章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4次表扬。监狱建议将罪犯吴章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上述事实,有罪犯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章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10月17日至2026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