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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秀阁与西峡县鑫宝源资产策划有限公司、闫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阁,西峡县鑫宝源资产策划有限公司,闫芳,袁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291号申请执行人马秀阁被执行人西峡县鑫宝源资产策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闫芳被执行人袁丹马秀阁申请执行西峡县鑫宝源资产策划有限公司、袁丹、闫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西峡县鑫宝源资产策划有限公司、袁丹、闫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秀阁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西峡县鑫宝源资产策划有限公司、袁丹、闫芳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西峡县鑫宝源资产策划有限公司、袁丹、闫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西峡县鑫宝源资产策划有限公司、袁丹、闫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被执行人西峡县鑫宝源资产策划有限公司、袁丹、闫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西峡县鑫宝源资产策划有限公司、袁丹、闫芳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西峡县鑫宝源资产策划有限公司、袁丹、闫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秀阁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松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