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唐建科与李春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科,李春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22民初1260号原告:唐建科,男,1983年4月7日出生,住古浪县。被告:李春德,男,1983年3月6日出生,住古浪县。原告唐建科与被告李春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建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春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建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春德偿还借款40000元。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3月17日,被告李春德以偿还他人借款为由在原告唐建科处借款40000元,当日原告将40000元现金交付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1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被告承诺如逾期不还,将自己所有的1辆”柳工”牌50装载机及车号为×××的”酷威”牌家用小轿车抵押给原告,由原告全权处理上述车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李春德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7日,被告李春德以偿还他人借款为由在原告唐建科处借款400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1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被告承诺逾期不还,将自己所有的1辆”柳工”牌50装载机及1辆车号为×××的”酷威”牌家用小轿车抵押给原告,由原告全权处理上述车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春德在原告唐建科处借款40000元的事实由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将其所有的车辆抵押给原告的事实,因原告在本案审理中未就行使抵押权提出要求,故本案中不作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春德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唐建科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李春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葛中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