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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2执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学文与刘喜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文,刘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2执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学文,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应县人。被执行人刘喜军,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应县人。本院在执行张学文诉刘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刘喜军诉张学文案件在本院审理阶段,本案的执行需待刘喜军诉张学文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7)晋0622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卫东审判员  章雁成审判员  唐恒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星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