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2执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学文与刘喜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文,刘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2执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学文,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应县人。被执行人刘喜军,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应县人。本院在执行张学文诉刘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刘喜军诉张学文案件在本院审理阶段,本案的执行需待刘喜军诉张学文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7)晋0622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卫东审判员 章雁成审判员 唐恒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星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