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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仲楠与卢野、牛家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仲楠,卢野,牛家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2128号原告:李仲楠。被告:卢野。被告:牛家旺。原告李仲楠诉被告卢野、牛家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仲楠于2017年7月19日以所诉欠款已给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卢野、牛家旺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仲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仲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合计395元,由原告李仲楠负担。审判员  齐长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小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