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仲楠与卢野、牛家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仲楠,卢野,牛家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2128号原告:李仲楠。被告:卢野。被告:牛家旺。原告李仲楠诉被告卢野、牛家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仲楠于2017年7月19日以所诉欠款已给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卢野、牛家旺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仲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仲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合计395元,由原告李仲楠负担。审判员 齐长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小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