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小阳、南昌市双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小阳,南昌市双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小阳,男,汉族,1974年12月5日生,住湖北省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华,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双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梧岗村梧岗变电站旁,组织机构代码:696092336。法定代表人:汪小兵,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蓉,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小阳因与被上诉人南昌市双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上诉人吴小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琳审判员 周朝阳审判员 龚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思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