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李标、单洪梅等与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标,单洪梅,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733号原告:李标,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单洪梅,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营业执照注册号3416220000051555(1-1)。法定代表人:高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军,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标、单洪梅诉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标、单洪梅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标、单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标、单洪梅负担。审判员 胡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方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