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伟津与赖启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伟津,赖启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初1916号原告:程伟津,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赖启荣,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原告程伟津与被告赖启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程伟津于2017年7月19日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伟津自愿提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伟津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程伟津负担。审 判 员 王永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季璞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