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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伟津与赖启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伟津,赖启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初1916号原告:程伟津,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赖启荣,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原告程伟津与被告赖启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程伟津于2017年7月19日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伟津自愿提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伟津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程伟津负担。审 判 员 王永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季璞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