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4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岩与史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史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4250号原告:王岩,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史鹏,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王岩与被告史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阎晋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开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