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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4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岩与史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史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4250号原告:王岩,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史鹏,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王岩与被告史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阎晋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开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