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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民终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130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婷,女,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上诉人王婷因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32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起诉丈夫朱立中支付上诉人生活费和支付房贷,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婷婚前于2016年3月在岳阳市雷锋山社区购买商品房一套,首付部分房款后每月以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余款。2017年1月3日,上诉人王婷与朱立中结婚。现王婷以本人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要求丈夫朱中立用自己的工资和公积金支付房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上诉人王婷的诉讼请求系要求丈夫朱中立用自己的工资和公积金支付房贷,不属于扶养范畴,王婷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原审认为王婷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先治审判员  严 冰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