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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梁华芬与洪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华芬,洪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2217号原告:梁华芬,女,1947年12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伟,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西水路**号*栋*单元附**号。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洪峰,男,1984年11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员工,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小区白马东路怡景园商住楼*栋*单元***层。主要负责人:张和勋,总经理。原告梁华芬与被告洪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梁华芬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华芬以贵G×××××号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华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实收人民币1751元,减半收取875.50元,由原告梁华芬负担。审判员 王  亚  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德贵(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