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学成诉汤德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学成,汤德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604民初901号 原告温学成,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兴区安民镇北安民村杨安堡050231号,身份证号210623197503257819。 被告汤德和,男,50岁,汉族,住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五道一组。 本院在受理原告温学成诉被告汤德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学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汤德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学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汤德和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学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学成承担。 审判员 田晓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