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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学成诉汤德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学成,汤德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604民初901号 原告温学成,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兴区安民镇北安民村杨安堡050231号,身份证号210623197503257819。 被告汤德和,男,50岁,汉族,住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五道一组。 本院在受理原告温学成诉被告汤德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学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汤德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学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汤德和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学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学成承担。 审判员  田晓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