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02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龙九菲与龙国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九菲,龙国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02民初1940号原告龙九菲,女,1976年8月24日生云南省鲁甸县人,彝族,住鲁甸县。被告龙国仙,女,1975年2月3日生昭通市昭阳区人,彝族,住昭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九菲诉被告龙国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九菲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九菲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龙九菲负担。审判员 张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涛 百度搜索“”